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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大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仝卫红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大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仝卫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大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仝卫红,又名张甜甜,女,1984年3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方城县袁庄村迭庄**。2010年12月9日因本案被大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安县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邢承继,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卫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德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卫红及其辩护人邢承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仝卫红在大城县城内银河洗浴与同事李海艳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后互殴。互殴中,仝卫红将李海艳打致三枚下前牙齿脱落,伤情程度为轻伤。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和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仝卫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海艳的陈述、证人徐继争、徐浩、刘美敬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和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仝卫红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仝卫红能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仝卫红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仝为红处以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仝卫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银泉审判员  崔培修审判员  王德营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簌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