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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法民一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凯图卫浴有限公司与刘绍兴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凯图卫浴有限公司,刘绍兴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法民一初字第138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凯图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务庄荣星工业区。企业法人注册号:440682000162453。法定代表人招倩芬。被告刘绍兴,男,汉族,1975年2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凯图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绍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佛山市南海凯图卫浴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凯图卫浴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淑玲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 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