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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南商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嘉兴市××××有限公司、嘉兴市××区××塑料电器厂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嘉兴市××××有限公司,嘉兴市××区××塑料电器厂,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南商初字第475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嘉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侧。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被告:嘉兴市××区××塑料电器厂,住所地:嘉兴市××区××镇竹林村。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嘉兴市××××有限公司、嘉兴市××区××塑料电器厂、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犇代理审判员  程晶晶人民陪审员  言祥生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文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