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沂南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沂南民初字第160号原告:李某甲,女,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齐荣元,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男,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法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齐荣元,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与被告于1983年10月登记结婚,于1985年6月11日生育一男孩李某丙,1988年4月21日生一女孩李某丁。由于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曾让被告逼得多次轻生,当时鉴于孩子太小需要照顾,一直没有提出离婚,现在婚生子女均已成年,曾于2010年2月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以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现与被告分居三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依法判决或调解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乙辩称:原告诉称的理由与事实严重不符,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承担家庭全部所欠债务3.1万元、依法分割原告4年的工资所得4万元、返还被告叔叔所有的财产一宗。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于1983年10月登记结婚,1985年6月11日生育一男孩李某丙,于1988年4月21日生一女孩李某丁。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2010年3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其后,原、被告仍未能和好,原告自2006年起一直在外打工,一直与被告分居。原告于2010年12月17日再次具状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长虹彩电一台,家具组合一套,小鸭牌洗衣机一台,海尔冰柜一台,电视柜一个,三轮摩托车一辆,三组合沙发一套,床一张,菜橱一个,被褥8床。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及原、被告陈述认定,有关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双方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向本院提出离婚后,本院已判决不准离婚,原、被告至今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放弃家庭共同财产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让女儿李某丁一次性支付赡养费3万元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家庭全部所欠债务3.1万元、依法分割原告4年的工资所得4万元、返还被告叔叔所有的财产一宗的主张,因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故对该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兴京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法祥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