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尚雷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雷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14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雷雷,男,1990年2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武功县,汉族,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住武功县。2010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雷雷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尚雷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日9时许,被告人尚雷雷趁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宿舍505室无人之机,进入室内从同学张某2未上锁的衣柜内盗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2010年5月17日张某2得知其失窃的电脑在被告人尚雷雷的租住处后报警,次日尚雷雷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价格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200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尚雷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失主张某2的陈述,证人张某1、龙某的证言,西安市高新分局出具的抓获被告人尚雷雷的经过说明、被告人尚雷雷指认作案地点的笔录、被盗电脑的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尚雷雷的供述、收条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尚雷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尚雷雷认罪且赃物已追回,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尚雷雷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侯永杰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海珊打印:相丽华校对:于海珊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