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陈幼祥与郑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幼祥,郑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安民初字第44号原告陈幼祥,男,汉族,1956年7月26日出生,经商,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XX、林斌,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建国,男,汉族,1963年8月18日出生,经商,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号***室,现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陈长河,福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幼祥与被告郑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幼祥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幼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80元,减半收取为47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林清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少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