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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乐柳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乐柳民初字第72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黄甲。委托代理人:黄乙。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陈某于2011年3月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丹薇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倍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