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乐柳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乐柳民初字第72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黄甲。委托代理人:黄乙。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陈某于2011年3月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丹薇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倍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