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衢开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辛某某、王甲等与古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甲等运输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王甲,牛甲,牛乙,牛丙,辛某某、王甲、牛甲、牛乙、牛丙为与被告古田×,古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甲,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支公司,丁某某,夏某某,牛丁,淮北市××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衢开民初字第110号原告:辛某某。原告:王甲。原告:牛甲。原告:牛乙。原告:牛丙。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牛戊。被告:古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地区宁德市××停车场××店面。负责人:甘某某。委托代理人:魏某。被告:张甲。委托代理人:魏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地区南平市××层。负责人:林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州街道××号。负责人:封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中段中国银行楼上。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丙。被告:丁某某。被告:夏某某。被告:牛丁。被告:淮北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汽车城相××路西。原告辛某某、王甲、牛甲、牛乙、牛丙为与被告古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田运输公某)、张甲、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南平公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龙游公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濉溪公某)、丁某某、夏某某、牛丁、淮北市××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北运输公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某某、王甲、牛甲、牛乙、牛丙的委托代理人牛戊,被告古田运输公某、张甲的委托代理人魏某,被告太保南平公某委托代理人张乙,人保龙游公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人保濉溪公某委托代理人张丙,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某、牛丁、淮北运输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辛某某、王甲、牛甲、牛乙、牛丙起诉称:2010年7月12日19时50分,五原告的近亲属牛己驾驶皖11/487**号变型拖拉机从安徽驶住浙江,行至205国道1699km+300m浙江省开化县齐溪镇钱某某4号隧道口路段,前方同行的被告牛丁驾驶的皖f×××××号重型普通货车遇同向停驻的由被告张甲驾驶的闽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j×××××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而减速停车时,其避让不及,先后与皖f×××××号重型普通货车及对向由被告丁某某驾驶的浙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h×××××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括擦后又碰撞闽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j×××××号重型普通半挂车,造成牛己及原告辛某某受伤,当晚牛己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经开化县公某某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张甲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牛己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丁某某、牛丁及原告辛某某无责任。肇事的闽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j×××××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古田运输公某,其在被告太保南平公某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肇事的浙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h×××××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登记所有人是浙江省龙游县宏远物流有限公某,实际所有人是被告夏某某,其在被告人保龙游公某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肇事的皖f×××××号重型普通货车登记所有人是被告淮北运输公某,其在被告人保濉溪公某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该起交通事故经调解未果,死者牛己及配偶原告辛某某在城镇长期居住并有稳定的收入,应按城镇居某标准计算各项损失。现起诉法院,要求九被告共同赔偿五原告因牛己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407550元;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古田汽车运输公某、张甲答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具体赔偿标准同意保险公某的意见,但被告是酒后驾驶,属违法行为,精神抚慰金不应当支持。被告太保南平公某答辩称:对本案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但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商业险,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责任应当按照三七开比例承担。同意对原告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但对老人和小孩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有异议,认为证据不足不应当支持;精神抚慰金过高,且受害人自己负主责,应该按比例承担。被告人保龙游公某答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同意在两个交强险的无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被告人保濉溪公某答辩称:一、该起事故是由多辆车相撞引起,故对原告的赔偿应由多方当事人及保险公某在责任限额内按比例承担。二、如该肇事车辆确系在保险公某投保,保险公某可以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及其分项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本案中我方车辆驾驶员无责任,保险公某只在交强险的无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且应当是在不存在法定免赔事由的情况下。三、因该起事故伤及多人,法院在审理时应综合考虑多方当事人,给其他伤者预留保险份额。四、原告系农某居某,不应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五、原告要求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已计入死亡赔偿金,不应单独予以支持。六、诉讼费及精神抚慰金本公某不予承担。被告夏某某答辩称:对本案事实无异议,被告丁某某系其雇佣的驾驶员,同意按照保险公某意见赔付。被告牛丁书面答辩称:一、皖f×××××号货车是其与死者牛己生前共同出资在被告淮北运输公某分期付款购买的,其与牛己是实际所有人,被告淮北运输公某是登记所有人,该车仍在还款中。二、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其被认定为无责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皖f×××××号货车在被告人保濉溪公某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可由保险公某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被告丁某某、淮北运输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原告辛某某、王甲、牛甲、牛乙、牛丙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1、开化县公某某交警大队开公交认字(2010)死亡第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用以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的情况。2、牛己的火化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某死亡殡葬证各一份,用以证明牛己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3、濉溪县公某某新城派出所及濉溪县濉溪镇浍河东路居某委员会出具的租住证明一份、濉溪县龙某某输有限责任某司出具的工作及收入情况证明一份,2009年7月份至2010年3月份的牛己工资表、皖11-48733号拖拉机的车辆转让合同书及行驶证各一份,用以证明牛己生前与原告辛某某在城镇长期居住,在城镇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的事实。4、本次事故所有肇事车辆的保险单一组,用以证明车辆的投保情况。5、濉溪县公某某孙町派出所及濉溪县孙疃镇沟西村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王甲系牛己母亲,共生育有两个子女的事实。6、户口簿一份,用以证明牛己的被抚养人即子女的身份情况。出庭参加诉讼的所有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并在庭审质证时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但被告太保南平公某认为被抚养人生活在农某,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适用农某标准,另死亡赔偿金已经包含有被抚养人生活费;且应当按照常住地安徽省的标准赔偿。本院认为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被告质证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将结合相关证据予以采纳。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7月12日19时50分,五原告的近亲属牛己驾驶皖11/48733号变型拖拉机从安徽驶住浙江,行至205国道1699km+300m浙江省开化县齐溪镇钱某某4号隧道口路段,前方同行的由被告牛丁驾驶的皖f×××××号重型普通货车遇同向停驻的由被告张甲驾驶的闽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j1329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而减速停车时,其避让不及,先后与皖f×××××号重型普通货车及对向由被告丁某某驾驶的浙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h×××××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括擦后又碰撞闽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j×××××号重型普通半挂车,造成牛己及原告辛某某受伤,当晚牛己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经开化县公某某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张甲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牛己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丁某某、牛丁及原告辛某某无责任。肇事的闽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j×××××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古田运输公某,该车在被告太保南平公某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肇事的浙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h×××××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登记所有人是浙江省龙游县宏远物流有限公某,实际所有人是被告夏某某,该车在被告人保龙游公某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肇事的皖f×××××号重型普通货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牛丁与死者牛己,登记所有人是被告淮北运输公某,该车在被告人保濉溪公某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另查:死者牛己系原告辛某某的丈夫,原告王甲的儿子,原告牛甲、牛乙、牛丙的父亲。死者牛己生前在安徽省濉溪县龙某某输有限责任某司工作,并与原告辛某某一起在城镇租房生活。原告王乙共生育有两名子女。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某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进行分担。在事故中无责任的车辆,保险公某应当在交强险的无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由于本起交通事故中有多车相撞,且造成一死一伤,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合理分配。综上,对五原告因亲属牛己死亡所受的损失,本院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首先由被告太保南平公某在两份交强险的死亡伤残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人保龙游公某与被告人保濉溪公某分别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由被告张甲赔偿30%,并由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被告古田运输公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太保南平公某不予审理商业险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张甲可在事后自行进行理赔;但其提出应当适用安徽省标准予以赔偿的观点,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牛丁、丁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且车辆均已依法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牛丁、丁某某、夏某某、淮北运输公某无需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致使五原告痛失亲人,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结合受害人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及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原告主张两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城镇标准计算的证据不足,应根据两被抚养人的身份按照农某标准计入死亡赔偿金进行计算。五原告诉请中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审核确定五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死亡赔偿金52909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0×24611元=492220元;被抚养人王甲生活费5×7375元÷2=18437.50元;被抚养人牛丙生活费5×7375元÷2=18437.50元)、丧葬费13740元合计542835元。上述损失由被告太保南平公某赔偿220000元,被告人保龙游公某22000元,被告人保濉溪公某赔偿11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289835元的30%即86950.50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由被告张甲赔偿,并由被告古田运输公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辛某某、王甲、牛甲、牛乙、牛丙因牛己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损失220000元。二、被告张甲赔偿原告辛某某、王甲、牛甲、牛乙、牛丙因牛己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损失86950.5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96950.50元;被告古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甲的上述赔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辛某某、王甲、牛甲、牛乙、牛丙因牛己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损失22000元。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辛某某、王甲、牛甲、牛乙、牛丙因牛己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损失11000元。五、驳回原告辛某某、王甲、牛甲、牛乙、牛丙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至四项赔偿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辛某某、王甲、牛甲、牛乙、牛丙负担858元(已交纳),被告张甲负担36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