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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李永德与邱国双、淮南市航运公司车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德,邱国双,淮南市航运公司车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00186号原告:李永德,男,1963年4月生,(身份证号:340404196304110819),汉族,本市人,无职业,住本区煤矿机械厂集体301号。委托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国双,男,1981年6月生,(身份证号:340404198106021013),汉族,本市人,无职业,住本区唐山镇邱岗村塘面南队133号。被告:淮南市航运公司车队,住所地:淮南市长途汽车站。法定代表人:刘敏,职务不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公司,住所地:田家庵区国庆中路150号。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德与被告邱国双、淮南市航运公司车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德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623元,由原告李永德负担。审判员 李 瑞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