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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执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杰申请追加陕西宝塔山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杰,陕西省兴平县油漆厂西安南郊批发部,陕西省兴平县油漆厂西安销售部,陕西宝塔山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1025号申请执行人王杰委托代理人李清芳被执行人陕西省兴平县油漆厂西安南郊批发部,住所地蓝田县城长坪路。代表人贾志民,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兴平县油漆厂西安销售部,住所地本市南关正街109号。法定代表人李胜利,经理。第三人陕西宝塔山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平市东关兴渝路56号。法定代表人李松财,董事长。本院受理王杰与陕西省兴平县油漆厂西安南郊批发部(以下简称批发部)、陕西省兴平县油漆厂西安销售部(以下简称销售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杰申请追加陕西宝塔山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查明,王杰与陕西省兴平县油漆厂西安南郊批发部、陕西省兴平县油漆厂销售部借款合同一案,经本院(2009)碑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该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载明1995年元月4日销售部向雁塔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批发部作为其分支机构,任命贾志民为负责人。1996年4月10日批发部进行1995年度年检,变更隶属法人为陕西省兴平县油漆厂即现在的陕西宝塔山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陕西宝塔山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批发部的企业法人,在批发部不能清偿债务时,应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陕西省宝塔山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院(2010)碑执字第1025号执行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阮 宇审判员 姚立军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春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