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宁波派菲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海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派菲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王海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2221号被告:王海亮,男,1983年2月2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宁波派菲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0400014406),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矸街道汇鑫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宁一,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亮与被告宁波派菲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王海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海亮负担。审 判 长 聂宗莲代理审判员 蒋益芬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