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温苍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施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施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苍民初字第203号原告:施某。委托代理人:温某某。被告:许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告施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温某某,被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某起诉称:2001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即草率登记结婚,现未生育。2004年原、被告在广某租赁了一个商铺(白云区三元里大道11-21号祥康商贸大厦一层209号单某),2010年转租他人收取收益15万元/年。2008年双方又在广某购置了一套商品房(白云区富林街6号502室)。由于婚后至今未生育,被告借故经常与原告发生纠纷,导致双方无法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2010年6月双方发生纠纷后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请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广某省白云区富林街6号502室套房,以及商铺租金收益15万元依法予以分割。被告许某答辩称:一、双方某某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原告诉称被告经常借故与原告发生纠纷,以及双方已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等均不是事实。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成立,被告不同意离婚。二、虽然有一套房,但属于按揭购买,现有数额巨大的银行按揭贷款未还。再说,被告向继父借款55万用于支付购房时的首付款。该借款系共同债务,应予以偿还。另外,原告称商铺转租收益15万元不是事实。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原、被告身份证,用以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3、租赁合同,证明双方在广某租赁商铺的事实。4、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用以证明××省白云区××室套房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一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表,用以证明借款55万元,其中43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证据1和证据2的身份证、结婚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租赁合同不是原件,被告认为其真实性不能认定。证据4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从中可以看出有抵押的事实。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工商银行交易明细表,原告认为已经超过举证期限,而且不能证明借款55万元,更不能证明其中的43万元用购房首付款。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2的身份证、结婚证系合法证件,具有证据效力,其待证事实应予认定。证据3租赁合同被告不予认可,而且原告又不能提交原件供核对,其真实性无法认定。况且,即使真实,也不能证明有租金收益的事实。故原告诉称有商铺转租收益15万元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证据4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原告意在证明××省白云区××室套房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该事实被告并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工商银行交易明细表,已经超过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1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依法登记结婚。2008年双方在广某市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广某市白云区富林街6号502室)。婚后双方至今未生育。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和生育问题等发生纠纷,为此,原告施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施某与被告许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多年,而且在婚后双方还共同购置了房产,可见有较好的夫妻感情。虽然近年来夫妻关系因家庭琐事和生育等问题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正确对待,互相体谅,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原告施某称双方已经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没有证据证实,故其离婚请求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施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施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1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杨杨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