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朱松发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松发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南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南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松发,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南陵县人,汉族,农民,初识字,住所地南陵县。2010年4月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至今。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松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松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下旬,被告人朱松发伙同何某,张某、许某(均已判刑)、曹某(另案处理)在南陵县原供销社后面场基上开设“牌九”赌场,从中抽头渔利,持续五日。开设赌场期间,参赌人数众多,每日抽头渔利约三千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松发于2010年4月8日向南陵县公安局投案,并退缴非法所得一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同案已决犯何某、张某、许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印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松发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朱松发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退缴非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二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松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确定之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亦斌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