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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宝法、章亚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宝法,章亚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79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4429235-6)。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新大路***号。法定代表人:周书龙,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俞红梅,女,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该信用社职员。委托代理人:吴健,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该信用社职员。被告:徐宝法(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56********),男,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章亚丽(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66********),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宝法、章亚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宝法、章亚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6年10月16日,原、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被告徐宝法向原告贷款14万元,并以二被告所有的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双方还就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被告章亚丽承诺对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按约向被告徐宝法发放了贷款。因借款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被告徐宝法、章亚丽立即共同归还贷款126000元,利息23817.83元(暂算至2010年12月2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2、如二被告不能即时归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就二被告抵押的房产实现抵押权,并就该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款项。原告提供了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承诺书、抵押物清单、他项权利证明书、还款凭证、收贷收息凭证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二被告未答辩,亦未有证据提供本院。经开庭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与原件核对无异,二被告未到庭予以质证,视为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核后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发放贷款后,被告徐宝法理应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现拖欠不还,显属无理。被告章亚丽承诺对该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承诺有效。原被告对涉案房产设定抵押权,该抵押权有效。原告诉请,正当合法,应予支持。被告徐宝法、章亚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宝法、章亚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26000元并支付利息23817.83元(暂算至2010年12月2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如被告徐宝法、章亚丽未在上述期限内归还借款本息,则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就被告徐宝法、章亚丽抵押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凤怡新村30幢103室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就该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方式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96元,减半收取1648元,由被告徐宝法、章亚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王凌云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何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