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化法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苏乃春与唐桂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乃春,唐桂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化法民初字第359号原告苏乃春。被告唐桂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乃春诉被告唐桂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乃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苏乃春负担。审判员 李东帅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