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民一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120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孙喜杰,平度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其行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张钧涛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刘月纯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