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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商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杭州××轴承有限公司、朱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杭州××轴承有限公司,朱甲,朱乙,杭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54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杭州××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农场××河东侧。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被告朱甲。被告朱乙。被告杭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街道××村。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杭州××轴承有限公司、朱甲、朱乙、杭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轴承有限公司、朱甲、朱乙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对杭州××轴承有限公司、朱甲、朱乙起诉。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燕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