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苏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425号原告:苏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提交离婚证原件)。本院认为:原、被告已于2011年3月14日在嘉善县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因此,原告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亮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兰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