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咸秦民初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某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642号原告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董某某,女,汉族,40岁。原告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某到庭过未经法庭允许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6年开始接受陕西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服务,在华瑞公司的服务过程中,被告从2006年8月至2008年2月拖欠华瑞公司物业服务费190.8元、水费52.8元、电费817.4元。2008年华瑞公司退出河南街小区,物业服务由原告接管,在交接时原告垫付了被告拖欠华瑞公司的各种费用1061元。在原告接管河南街小区后被告仍拒付各种费用,至2010年8月,共计拖欠原告各种费用计6601.5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水、电、物业费共计6601.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诉讼请求当庭出示了收费台帐3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水、电、物业费共计6601.5元。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因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6年开始接受陕西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服务,在华瑞公司的服务过程中,被告从2006年8月至2008年2月拖欠华瑞公司物业服务费190.8元、水费52.8元、电费817.4元。2008年华瑞公司退出河南街小区,物业服务由原告接管,在交接时原告垫付了被告拖欠华瑞公司的各种费用1061元。在原告接管河南街小区后被告仍拒付各种费用,至2010年8月共计拖欠原告各种费用计6601.5元。本院认为,物业公司在为被告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后,被告就应向服务单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及水、电费。2008年原告接手陕西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河南街小区的物业服务,且为被告垫付了其之前所欠华瑞公司的各种费,其后被告继续拖欠物业服务费用及水、电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下欠原告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水、电费及物业服务费共计6601.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董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卓君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