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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9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8-08-1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东方巴士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东方巴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203行审654号 申请 执行人     单位名称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孙义为 住所地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9号 被申请 执行人 单位名称 宁波市东方巴士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善本 住所地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 执行 事项 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 甬鄞卫[2011]7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 申请执行的事项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90平方米土地。 审查 认定 事实 行政决定送达日期 2011年3月16日 行政机关催告日期 2018年4月3日 申请强制执行日期 2018年7月12日 裁定理由 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和规范全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纪要(试行)》第三条第(三)项。 裁定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甬鄞卫[201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执行单位 交由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判长陆萍 人民陪审员杨建国 人民陪审员吴颖芳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陈雨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