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杰与胡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杰,胡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989号原告:胡杰,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胡志明,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杰诉被告胡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车建国审 判 员 虞伟庭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佩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