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龙执民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益淼与金建领、陈恩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益淼,金建领,陈恩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拟稿: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杨益淼。被执行人金建领。被执行人陈恩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益淼与被执行人金建领、陈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益淼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杨益淼对自己强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杨益淼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李晓中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