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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益淼与金建领、陈恩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益淼,金建领,陈恩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拟稿: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杨益淼。被执行人金建领。被执行人陈恩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益淼与被执行人金建领、陈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益淼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杨益淼对自己强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杨益淼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李晓中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