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绍商终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浙江金邦置业有限公司与虞贵林、绍兴县珈源纺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虞贵林;浙江金邦置业有限公司;绍兴县珈源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元盛海藻有限公司;何建华;赵汉忠;何燕燕;陈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终字第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虞贵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金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坚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珈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元盛海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燕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建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汉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燕燕。原审被告陈丽红。上诉人虞贵林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金邦置业有限公司、绍兴县珈源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元盛海藻有限公司、何建华、赵汉忠、何燕燕、原审被告陈丽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