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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象民一初字217-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姚茜与廖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茜,廖端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象民一初字217-1号原告:姚茜。被告:廖端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茜与被告廖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茜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650元,退回原告565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阳志斌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