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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贾某甲、贾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343号原告赵某。被告贾某甲。被告贾某乙。被告贾某丙。被告贾某丁。被告贾某戊,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以其与被告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戊已协议解决纠纷为由,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5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407.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407.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贺延昌审 判 员  宋全会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