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一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532号原告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