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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532号原告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