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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执民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西安市达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碑林区蔬菜副食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民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兴庆路61号。负责人陈国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贾永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瑞敏,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市达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西环城东路南段2号。法定代表人林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蔬菜副食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和平路10号。法定代表人肖音,该公司经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原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兴庆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兴庆路支行)依据西安碑林区人民法院(20O3)碑经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O4年2月23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西安市达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西安市碑林区蔬菜副食公司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行兴庆路支行申请,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5日作出(2O04)碑执字第53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并向建行兴庆路支行发放了(2004)碑执债字第523号债权凭证。本院在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西安市达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碑林区蔬菜副食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二案中,依法拍卖了西安市碑林区蔬菜副食公司的位于西安市和平路10号和平副食大厦1171.41平方米地下室及北边大楼第二至六层建筑面积6337.92平方米的房产,拍卖价款21,100,000元。建行兴庆路支行遂以该行是本院所处置财产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为由,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总额为9,932,867.62元。其中,借款本金150万元;截至2010年8月3日的利息8,369,805.62元;诉讼费17,66O元;执行费45,402元。经召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安市达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碑林区蔬菜副食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二案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申请参与分配的人进行听证后,本院于2010年11月29日依法作出(2009)西执民字第65、66号《分配方案》确定建行兴庆路支行依据(2003)碑经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享有的债权为5,109,083.97元,并应依法优先受偿。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西安市达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碑林区蔬菜副食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二案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申请参与分配的人对分配方案均无异议。本院于2011年1月6日作出(2011)西执他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4)碑执字第523号执行一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1年1月18日向建行兴庆路支行发放案款4,609,083.97元;2011年3月11日向建行兴庆路支行发放案款500,000元,共计向建行兴庆路支行发放执行案款5,109,083.97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3)碑经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哲代理审判员  吕海军审 判 员  李长平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