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红与被告王志平、文治琴、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红,王志平,文治琴,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292号原告李小红,女,汉族。被告王志平,男,汉族。被告文治琴,女,汉族,农民。被告李燕,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红与被告王志平、文治琴、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红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小红负担。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屈志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