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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舟岱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韩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民初字第34号原告:韩某。被告:陈某。原告韩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韩某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齐令芬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乐轶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