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舟岱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韩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民初字第34号原告:韩某。被告:陈某。原告韩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韩某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齐令芬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乐轶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