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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台民终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浙江省××旅游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浙江省××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台民终字第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城××××交通大楼内。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蒋某某。上诉人王某某因确认劳动关系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仙居县人民法院(2010)台仙民初字第67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由政府相关部门予以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998年初,上诉人进入被上诉人单位,从事竹筏工工作,并工作至今,工资领取到2010年4月份。2010年5月份始,被上诉人拖欠工资,双方因此发生纠纷。2010年5月底,上诉人向仙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裁定驳回。2010年6月,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以劳动争议纠纷立案,但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却又认为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于法无据。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的起诉内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事实清楚,因此,本案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裁定认为,本案应由政府相关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与法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仙居县人民法院(2010)台仙民初字第67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仙居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郭晓明审 判 员  赵 勇代理审判员  汤坚强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郭巧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