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终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周金凤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王小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周金凤,王小飞,武云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亳州市魏武大道市。法定代表人:周峰,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中涛、石雷雷,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金凤,女,汉族,1983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江学清。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飞,男,汉族,1989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宁国珍,利辛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云志,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白燕,务农,(系武云志之妻)。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金凤、王小飞、武云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一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周金凤达成“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周金凤款人民币41115元”的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徐兴锋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腊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