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乐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乐亭县汀流河镇后庄村民委员会与刘柏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亭县汀流河镇后庄村民委员会,刘柏忠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乐民初字第190号原告乐亭县汀流河镇后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继臣,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毛希宝,乐亭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柏忠,男,1965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乐亭县汀流河镇后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庄村委会)与被告刘柏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冯继臣及委托代理人毛希宝和被告刘柏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后庄村委会诉称:2002年3月15日被告承包了原告的土地一宗,每年承包费627元,交承包费时间为每年3月7日,承包期13年。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经营土地。2007年的承包费62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交纳。故诉至法院依法判令实现诉求。被告刘柏忠辩称:2007年我根本不欠村里的土地承包费,啥时我也没欠过钱。这个地这么多年我一直未种,所以我不应该交承包费。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12日,被告承包了原告原果园地5.23亩,每亩120元,承包费每年共627元,交费时间为每年的3月7日前,承包期为13年,原被告签订了书面承包合同。自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经营该土地,其中2003年、2005年、2006年、2008年、2009年等土地承包费均及时交纳,被告只是2004年和2007年的土地承包费未交纳。2004年拖欠的承包费2007年通过原告诉讼,本院已判决给付,被告2007年仍拖欠土地承包费62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庭审中被告主张几年没种地,不欠村里承包费,其主张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交纳承包费的单据及2002年3月12日的土地承包合同可证实。本院认为:2002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事实,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认真履行,且被告已交纳了大部分年份的土地承包费。被告现欠原告2007年土地承包费627元的事实清楚,被告主张不欠2007年土地承包费的抗辩理由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给付之诉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告刘柏忠给付原告后庄村委会2007年土地承包费人民币627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 军审判员 邱森林审判员 刘振东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文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