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执民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黄国莉与戎宗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莉,戎宗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黄国莉。被执行人:戎宗雷。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637号黄国莉诉戎宗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戎宗雷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国莉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戎宗雷尚欠申请执行人黄国莉5554元,尚应支付本院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62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