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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建军与绍兴百丽恒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军,绍兴百丽恒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91号原告:周建军。委托代理人:梅学兵。被告:绍兴百丽恒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子平。委托代理人:程幸福、盛雅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军诉被告绍兴百丽恒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3月16日以被告已提交劳动合同、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提交劳动合同、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