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越执民字第2988-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马永明与蒋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马永明,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绍越执民字第2988-1号申请执行人马永明。被执行人蒋军。本院在执行原告马永明与被告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永明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马永明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平审判员 王幼元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缪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