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沂南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兵与周京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兵,周京东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沂南保字第133号申请人:王兵,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住新泰市。被申请人:周京东,男,1985年5月2日出生,住沂南县。申请人王兵与被申请人周京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京东驾驶的鲁Q8XX**号轿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京东驾驶的鲁Q8XX**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钰亮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黎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