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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成铁中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赵小虎犯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赵小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成铁中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被告人赵小虎,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于北京市密云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7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2月20日被假释,2010年8月27日假释期满。因本案于2010年9月2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以川检成铁分刑诉(201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小虎犯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小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指控:2010年9月2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赵小虎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145.7克在成都火车站准备乘坐K118次旅客列车前往北京,在该站候车室三品检查处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查获。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毒品称量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身份证明、被告人所持车票、毒品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赵小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赵小虎在刑满释放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赵小虎辩称,其是帮“朱哥”带药到北京,被查获前不知道携带的东西是毒品。被告人赵小虎未向法庭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小虎藏带毒品,于2010年9月2日22时20分许,持当日K118次成都至北京的旅客列车车票,从成都火车站进站,在该站7号安检口安检员发现赵小虎右边腋下紧夹着一个世博会宣传袋子不让检查,问赵小虎是什么东西,他称是奶粉,并把袋子放到随身带的一个塑料袋里,仍然不让检查,安检员随即报警。接报后,执勤民警在安检员的指认下将赵小虎控制并带到候车厅公安值班室进行检查,当场从其携带的世博会宣传袋内查获三包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晶体状可疑物。经鉴定三包可疑物均系甲基苯丙胺,经称量共计净重145.7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车站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毒品案件查获经过”、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和被告人赵小虎所持成都至北京的K118次旅客列车车票等证据,证实了2010年9月2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赵小虎持车票从成都火车站进站,在该站7号安检口安检员发现赵小虎右边腋下夹着一个世博会宣传袋子,但赵小虎不配合接受检查,即报警。接报后,执勤民警在安检员的指认下将赵小虎控制并带到候车厅公安值班室进行检查,当场从其携带的世博会宣传袋内查获三包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晶体状可疑物。赵小虎称可疑物是帮朋友带至北京的事实。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赵小虎藏带的三包毒品可疑物,经公安机关提取并称量,净重为145.7克,已扣押没收的事实。3.成都铁路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成铁)鉴(理化)字(2010)147号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了经对赵小虎携带的可疑物分别提取检材送检,经检验,送检的三份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事实。4.成都车站派出所从公安部人口信息网下载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证实了赵小虎的自然情况以及前科和刑满释放时间。5.被告人赵小虎的供述,证实了他是为了1000元人民币的报酬而帮一个叫“朱哥”的人带东西到北京,他拿到东西后,看到是一包一包晶体状的东西的事实。6.成都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根据赵小虎供述其所携带的毒品由一叫“朱哥”的男子让其带至北京并许诺给1000元好处费展开调查,因该男子真实姓名与地址均不详,故无法查实该男子的事实。上述证据,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取证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和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虎无视国家禁毒法律,明知是毒品,仍非法运输145.7克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小虎犯运输毒品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小虎关于主观上不明知携带的东西是毒品的辩解,无事实依据和证据证实,同时根据赵小虎在进入车站前看过其携带的是晶体状的物品的供述以及在安检口不配合检查,并谎称携带的是奶粉的言行分析,其应当知道携带的是毒品,对其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赵小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惩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根据被告人赵小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小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45.7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 舰审 判 员  段元存代理审判员  何 晶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