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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平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王玉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玉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嘉平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玉新,无业。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于1998年2月、2004年7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11年1月2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1)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新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玉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玉新至本市林埭镇双庙村北吴家浜32号,采用撬断窗栅、钻窗入室的手段,窃走失主张叶停放的千里猫皇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676元。同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玉新至本市林埭镇祥中村楼屋浜46号,采用同样手段,窃走失主沈道珍停放的麦科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2061元。同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玉新至本市林埭镇华丰村姜家村19号,采用同样手段,窃走失主姜其良停放的麦德发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908元。同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玉新至本市林埭镇华丰村庞家浜26号,采用同样手段,窃走失主毛秀华停放的帝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2178元。另查明:帝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已被侦查机关扣押并发还失主毛秀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玉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资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部分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823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玉新曾多次犯罪,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玉新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玉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1日起至2012年7月20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登峰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俞佳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