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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侯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263号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反侯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长民初字第21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某某在二00三年十一月与申请人之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离婚后即外出打工,至今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其亦无其它财产可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长执字第26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选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