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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路执民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陈银勇26岁汉族临海市尤溪镇温加岙村28号、李建林40岁汉族临海市白水洋镇下宅村2-1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银勇26岁汉族临海市尤溪镇温加岙村28号,李建林40岁汉族临海市白水洋镇下宅村2-14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路执民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机构代码:73686377-3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被执行人:陈银勇26岁汉族临海市尤溪镇温加岙村28号身份证号码:×××3499被执行人:李建林40岁汉族临海市白水洋镇下宅村2-14号身份证号码:×××2477本院在执行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银勇;李建林(2011)台路执民字第26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银勇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467.97元及息和垫付的诉讼费用200元,被执行人李建林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因两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路执民字第26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金镔审 判 员 汪东军审 判 员 夏俏骅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