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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沂南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沂南民初字第607号原告:尹某,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桑昌峰,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陈旭仓,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德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为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2010年10月,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打出家门,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带走个人财产,依法分割家庭财产。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虽然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双方相互了解,感情牢固,婚后感情亦很好,双方偶有争吵,但不致夫妻感情破裂,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于2010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未生育子女。2010年10月,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回娘门居住至今,并于2011年2月23日以为建立起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称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依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经过相处后,在彼此产生感情的前提下登记结婚,由此可见,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夫妻双方均无重大过错,虽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不致夫妻破裂,双方应相互理解,相互沟通,使夫妻感情更加深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婚姻当事人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德春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