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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邓祥、冯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祥,冯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嘉善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祥,无业。因本案于2010年10月13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冯诚,无业。因本案于2010年10月13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杭璐东,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祥、冯诚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聚红、赵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祥、冯诚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邓祥、冯诚在嘉善县陶庄镇陆家湾路19号被害人徐天虹经营的公司内,趁徐外出之机,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徐放在办公桌上的1个古奇牌皮包(价值人民币3990元)盗走,包内有现金57100元、PRADA皮夹1只(价值人民币2352元)、雷克萨斯的车钥匙1把(价值人民币1176元)以及身份证和银行卡若干张。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邓祥、冯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天虹的陈述,证人余志刚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祥、冯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46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邓祥、冯诚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款、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被告人冯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哲玺人民陪审员  房以林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薛宇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