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钱某某诉被告钱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钱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340号原告:钱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小雄,系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某甲,系钱某某之弟。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钱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其余10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亚玲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亦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