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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东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湖州××纺织有限公司、张某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州××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东催字第5号申请人:湖州××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申请人湖州××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2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湖州××纺织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2010年11月1日、票据号码08304792、票据申请人宁波弘烨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炜亚服装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为湖州××纺织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23262.24元、出票行为浦发宁波分行兴宁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州××纺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震宇审 判 员 陈孔奇审 判 员 胡海国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丁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