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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舟普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南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南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舟普商初字第57号原告戴某某。被告南京××司,。负责人廖某某。原告戴某某诉被告南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1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某诉称,2009年5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家某居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工程工期为90个工作日,即从2009年5月27日到2009年8月27日,共计90天。在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26000元后,被告方开始进场装修。装修开始后,由于被告方泥工无故拖延工期,泥工工程没有按期完工,后来各项目施工期间被告也没有根据合同规定通知原告进行各阶段的验收,一直到2009年8月17日,被告通知原告对前期工程进行结算,但当时整个装修工程并未完工,油漆工也未进场。被告出具了结算单,要原告支付所有工程款,否则油漆工不会进场。为工期不再拖延,根据被告提供的合同结算单,原告于2009年8月23日支付了包括未进行的油漆工程在内所有费用35000元。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后,被告油漆工才开始进场,但油漆做做停停,一直到2009年11月底,油漆工程才勉强完工。2009年12月2日,被告认为工程已完工,并拿来工程决算书,原告认为,被告承揽的装饰工程的工程某某问题未解决,并且工期无正常理由延期,被告应按家某居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担支付金额为工程合同总款的10.8%,计7992元的违约金。被告予以拒绝,并至今未交还装修钥匙。原告认为,被告在装修中,未进行各阶段质量验收,无故不改正工程某某问题,无故拖延合同施工期限,共拖延工程工期长达97天,严重违反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按合同规定支某某同违约金7992元,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戴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一份家某居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室内装饰设计决算、被告负责人出具的两份收据、(2010)舟普民初字第967号原告南京××司诉被告戴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原告支付执行款3285元的执行收据。被告南京××司未作书面答辩。被告南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家某居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1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对原告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外滩嘉园10幢306室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工程内容及做法根据施工图纸及预(决)算;承包方式为承包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74000元;预计开工日期2009年5月27日;工程款分四次支付:第一次在合同签订后支付总额的35%即26000元;第二次在泥工完工,木工进场前即2009年6月20日支付总额的40%即29600元;第三次在木工基本完工(不含地板),油漆进场前3天即2009年7月3日支付总额的20%即14800元;第四次在工程某工验收合格后即2009年8月26日支付总额的5%即3600元。如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迟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0.6%,工期相应顺延。合同还约定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某某进行验收:1、水电前期工程完工验收;2、泥工完工验收;3、木工前期工程完工验收;4、油漆完工验收;5、地板、灯具、洁具安装完工后总体验收。被告应提前两天通知原告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合同签订后即时生效,如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0.8%。此外,该合同还对工程变更、质量标准等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第一期工程款26000元,被告出具收据(收据落款时间为2009年5月29日)1份。但在工程施工即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为工程某某、装修工期以及阶段验收等问题发生争议。2009年8月17日,在工程款可基本确定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出具了工程增、减部分项目后,确定由原告再支付工程款35000元后,工程款余额为工程价款的5%即3260元,同年8月23日,原告又支付工程款35000元。后被告诉之本院,要求戴某某支付尚余的工程款,经本院审理判决,认为,南京××司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至少存在未及时通知戴某某进行各阶段验收的违约情形,因此,戴某某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属于行使合理抗辩权的范畴,况且双方在结算工程款时也未涉及违约问题,故驳回要求戴某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关于戴某某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可另案提出。判决:一、戴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南京××司房屋装饰装修款3260元;二、驳回南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11年2月12日戴某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某某同违约金7992元。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南京××司装饰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及被告南京××司在装修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已为生效判决所确认,故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况且被告在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项后,也未按约完成装饰装修,逾期交付工作成果,故被告对原告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按约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计算应按变更后的工程款总额64260元为基数,因此确定违约金为6940.08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南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某某违约金6940.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5元,被告南京××司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平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