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义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民初字第275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俞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惠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