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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义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民初字第275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俞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惠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