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金商终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卢伟红与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卢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3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丹瑜。委托代理人:彭俏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伟红。委托代理人:卢炳锋。上诉人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卢伟红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2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姜 葵代理审判员 唐 骥代理审判员 汤 泉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项蓓蕾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3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伟红,女,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寀卢村**。委托代理人:卢炳锋,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住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寀卢村**iv>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解放东路**。法定代表人:金丹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俏梅,系公司员工。案由:拍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卢伟红因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2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卢伟红与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同意继续履行2009年9月29日达成的《一通拍卖公司成交确认书》;二、其它事项双方互不追究。一审案件受理费164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413元(已减半收取),均由卢伟红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姜葵代理审判员唐骥代理审判员汤泉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代书记员项蓓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