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丽梅诉孙志刚离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562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窦远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