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354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华红芬与徐建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红芬,徐建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543号申请执行人华红芬,农民。被执行人徐建丰。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278号华红芬诉徐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建丰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华红芬亦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3000元;另需交纳本案诉讼费1180元、执行费14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5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