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一提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颜召伟与曾永坚、陈玉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提字第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曾永坚,男。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颜召伟,男。原审被告:陈玉娇,女。曾永坚与颜召伟、陈玉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深中法民一申字第7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曾永坚因已与被申请人颜召伟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曾永坚自愿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曾永坚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33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程审 判 员 曹 静代理审判员 张秀萍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威 微信公众号“”